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国统计工作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从总体上保障了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为党和国家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在统计上虚报瞒报,弄虚作假,致使有些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背离党的实事求是的原则,订计划、办事情不从实际出发,好大喜功,盲目追求高指标,迫使下级弄虚作假;有的党性原则不强,思想作风不正,法制观念淡薄,本位主义和个人主义严重,利用虚假数据争名谋利;有的工作飘浮,对弄虚作假者不检查、不追究,甚至袒护纵容。各级领导干部要清醒地认识到,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党的思想路线,败坏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助长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影响国家决策的科学性和中央的权威,妨碍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必须坚决纠正。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统计是国家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数据对正确分析国民经济的运行态势,保障社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统计工作搞不得半点虚假。当前,一些部门和地区搞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某些指标订得过高,诱发统计数据不实。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不能不顾客观条件,急于求成,盲目追求和攀比增长速度,层层压高指标。绝不允许由于实际执行结果与上级下达或者自身制定的指标特别是责任目标不相符合而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数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二、进一步健全统计机构,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统计机构,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组织,也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要加强各级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切实把那些政治上强、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业务的同志选进领导班子。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术教育,提高素质,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严格执行《统计法》,严肃处理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大力宣传、认真组织学习《统计法》,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统计法》,支持和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弄虚作假,不得对拒绝、抵制、检举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不得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现象放任、袒护或者纵容。对违反者,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要把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要增强责任感,严格按照《统计法》办事,坚决同各种弄虚作假行为作斗争。
四、全面客观地考察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不能单凭统计数据决定干部的任用。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既要看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成效,又要看精神文明和党的建设的成效;既要看发展速度,更要看质量、效益和后劲;既要看近期的、局部的成果,更要看长远的、整体的效益;还要考虑原有的工作条件和基础,看干部主观努力的程度。要正确评价干部个人在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取得成果中所发挥的作用,不能把集体的工作成绩简单地归功于个人。绝不能把那些贪图私利,弄虚作假,只顾当前和局部利益,不顾长远和整体利益,热衷于搞短期行为的人选进领导班子,绝不能简单地凭统计数据决定干部的任用和解决干部的职级待遇。对那些靠弄虚作假骗取地位的人,一经发现,就要坚决从领导岗位上把他们调整下来;对所骗取的各种荣誉和奖励,要坚决予以取消。
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以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为重点,认真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各级统计机构和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要依照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协作配合,扎扎实实地抓好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的查处工作。对那些置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于不顾,有意逃避或破坏国家统计监督,在统计上顶风作假的,不管涉及什么地方、什么部门、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对于典型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并适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组织一次检查,找出本地区或本部门在统计上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措施,并将检查的情况于1998年年底前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一、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统计是国家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数据对正确分析国民经济的运行态势,保障社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统计工作搞不得半点虚假。当前,一些部门和地区搞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某些指标订得过高,诱发统计数据不实。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不能不顾客观条件,急于求成,盲目追求和攀比增长速度,层层压高指标。绝不允许由于实际执行结果与上级下达或者自身制定的指标特别是责任目标不相符合而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数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二、进一步健全统计机构,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统计机构,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组织,也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要加强各级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切实把那些政治上强、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业务的同志选进领导班子。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术教育,提高素质,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严格执行《统计法》,严肃处理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大力宣传、认真组织学习《统计法》,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统计法》,支持和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弄虚作假,不得对拒绝、抵制、检举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不得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现象放任、袒护或者纵容。对违反者,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要把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要增强责任感,严格按照《统计法》办事,坚决同各种弄虚作假行为作斗争。
四、全面客观地考察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不能单凭统计数据决定干部的任用。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既要看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成效,又要看精神文明和党的建设的成效;既要看发展速度,更要看质量、效益和后劲;既要看近期的、局部的成果,更要看长远的、整体的效益;还要考虑原有的工作条件和基础,看干部主观努力的程度。要正确评价干部个人在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取得成果中所发挥的作用,不能把集体的工作成绩简单地归功于个人。绝不能把那些贪图私利,弄虚作假,只顾当前和局部利益,不顾长远和整体利益,热衷于搞短期行为的人选进领导班子,绝不能简单地凭统计数据决定干部的任用和解决干部的职级待遇。对那些靠弄虚作假骗取地位的人,一经发现,就要坚决从领导岗位上把他们调整下来;对所骗取的各种荣誉和奖励,要坚决予以取消。
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以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为重点,认真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各级统计机构和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要依照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协作配合,扎扎实实地抓好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的查处工作。对那些置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于不顾,有意逃避或破坏国家统计监督,在统计上顶风作假的,不管涉及什么地方、什么部门、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对于典型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并适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组织一次检查,找出本地区或本部门在统计上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措施,并将检查的情况于1998年年底前报告党中央、国务院。